试管婴儿做到一半丈夫去世,妻子要求继续手术,医院该同意吗?
2018 年的一天,不孕不育温州某医院的生殖医学中心来了一对特殊的夫妇。
李薇(化名)和丈夫是重组家庭。尽管这段婚姻之前,李薇曾生育一子一女,但再婚后,他们还是希望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然而,继发性不孕、双侧输卵管通而不畅、疤痕子宫……李薇的身体条件并不适合自然受孕。在医生的建议下,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决定进行试管婴儿术。
第一次,李薇体内的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太低,胚胎移植未能成功,夫妻二人决定做第二次尝试。
于是,2019 年 7 月 20 日,医生从李薇体内不孕不育取出卵子进行体外受精。7 月 23 日,李薇接受了 2 个胚胎的移植,另有 2 个胚胎被冷冻保存。
但意外突如其来。
8 月 13 日,李薇的丈夫因呼吸心跳骤停猝死,不幸离开了人世。
而祸不单行,李薇还没有从丈夫离世的悲痛中走出,却又在术后 6 周检查时被告知,腹中的胚胎始终未能检测到心管搏动。
共同的孩子也失去了。在医生的建议下,李薇进行了人流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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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遭遇丈夫死亡、手术失败、流产的多重打击,李薇却更加坚定了一个决定:她想将之前留存的冷冻胚胎解冻,不孕不育自己一个人将胚胎移植手术继续下去。
然而,医院却拒绝了李薇的请求。几番交流无效,李薇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丈夫去世后,签字还有效吗?
医院拒绝李薇的第一个理由,是试管婴儿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能进行。但如今李薇的申请,还缺少丈夫对本次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
事实真的如此吗?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刘瑞爽教授认为,实际上医院应该认定丈夫是知情同意的。
「丈夫离世之前,他们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已经能够很充分地反映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刘瑞爽教授认为,不孕不育其丈夫按照规定签署协议、交纳手术费用、自愿提供精子、配合完成胚胎的体外受精……已经用他生前的实际行动表明了他想要实际履行协议的想法。
举例来说,有病人在入院治疗前会签署「生存预嘱协议」:在遇到心跳骤停等不可逆转的生命终末期时,拒绝心肺复苏术。那么,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尽管患者本人无法再次表达意愿,但医生仍应该履行协议,不能对他进行心肺复苏。
「这也就意味着,当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患者无法阐述自己的想法时,医院应当以协议中患者的意愿为准。」
也就是说,不孕不育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那就应该以李薇夫妇在丈夫生前签署的协议为准,继续完成胚胎移植。
单身不能移植胚胎,但丧偶呢?
解决了第一个争议点,李薇还面临医院的另一重质疑:她的身份。
医院伦理委员会认为,根据 2003 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他们不能给成了单身妇女的李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刘瑞爽教授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公民享受生育权,夫妻双方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可以继续胚胎移植、孕育后代。」
虽不孕不育然李薇现在确实属于单身妇女,但她在丧偶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生育的规定,这使得她的身份有别于原卫生部规章、规范中的「单身妇女」。因此,她按照丈夫的意愿以及依照与医院达成的协议依法要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李薇的这个要求确实能反映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这个要求既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时候,医院拒绝进行胚胎移植,既违反约定义务,也违反了法律,侵害患者生育权及自主决定权。」
开庭当天,法院还特别请到不孕不育了李薇的公公婆婆出庭,两位老人非常支持李薇再次进行胚胎移植,并说他们早已将儿媳李薇「视作亲生女儿看待」,家庭关系非常融洽。
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移植既能为丈夫生育后代带来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抚慰李薇及她丈夫的父母。而李薇在明知移植胚胎手术及高龄生产可能的风险后,仍执意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李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复杂伦理问题面前,该怎么办?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不孕不育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对此,刘瑞爽教授认为,《民法典》原则性规定了与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的事项,但并不具体,缺乏直接可操作性,需要做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女性的生育权利和辅助生殖相关的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了,未来从法律层面应逐步细化、完善,以解决这些困扰医患双方的问题。」
那么,医院和医生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孕不育又该如何处理?
刘瑞爽教授认为,在医患双方签订协议时,应该对协议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出全面细致的约定,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议中也约定不明的情形,否则很容易导致医患双方出现分歧,不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
「协议里的约定当然越全面越好,约定不明确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刘瑞爽教授这样建议。
例如,协议书中可以明确约定,剩余冷冻胚胎是按照约定销毁,还是用于医学研究或捐献给他人。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孕不育是否可以继续孕育等问题,「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此外,刘瑞爽教授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可能还不够到位,可能因「隔行如隔山」而存在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生面临的法律难题也会随之增加,并且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复杂。
刘瑞爽教授建议,伦理委员会需要吸收更多的医事法学专业人士,参与讨论与决策,并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关于医患之间协议的履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没法定的按照习惯,没有习惯的遵从法理」,最根本的目标是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