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部分夫妻可生第三胎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早在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单独二胎政策就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了,到2016年1月22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正式全面推行二胎政策,同时也针对部分家庭放宽了生育三胎的条件,以下带来此次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对女性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进行了延长,该条规定不管是生育一孩还是两孩,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可享受生育假。
同时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奖励上,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子证,不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如果在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后续不再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回顾以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历史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2、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3、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
4、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
5、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5次修正;
6、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6次修正。
引用资料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点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用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