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医院拒绝继续移植试管婴儿胚胎!妻子告上法庭!
2015年,小燕和阿军登记结婚,婚后就一(+Q:914935817)直盼着有自己的孩子。经各种尝试后,他们最终选择了胚胎移植。2018年,夫妻俩与厦门某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他们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并向医院支付了胚胎冷冻费,冷冻期限5年。
去年8月,医院为他们提取并冷冻了两枚卵裂胚和两枚囊胚。2个月后,他们到医院接受了胚胎移植手术。不过,这次手术没有成功。
夫妻俩细心调理身体,准备再“战”。今年4月,他们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计划在5月底移植剩余两枚囊胚。小燕当月打了可提高移植成功率的降调针。根据医生安排,打完28天后,(+Q:914935817)她就可以开始内膜准备等术前工作。
不过,一家子怎么都没想到的是,5月6日,阿军因工伤意外死亡。此时,小燕年仅26岁,小燕公婆也成了“失独父母”。
悲痛之余,小燕决定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完成丈夫的遗愿,也让公婆、父母等亲属有个“念想”。小燕这一决定得到了父母、公婆的支持。但当他们向医院提出继续实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拒绝了,理由是小燕丈夫已经死亡。
小燕遂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
(+Q:914935817)该案择期宣判
昨日上午,该案件在思明法院滨海法庭开庭。小燕本人、父母、公婆等亲属参加庭审,当庭表示支持小燕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并可提供后续帮助。
“对于小燕丈夫去世一事,我们表示同情和痛心。”陈述答辩意见前,医院方表示,他们尊重小燕的生育权,也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能否为小燕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医院方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专门就此进行了讨论,认为不宜继续履行合同,但会依从法院判决。
医院方提出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Q:914935817)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阿军身故,小燕属于上述“单身妇女”范畴。
另外,根据《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小燕丈夫现在无法签署相关文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方(+Q:914935817)也担心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单亲环境下成长比较容易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虽然小燕公婆愿意协助抚养,但二老已有些年纪,照顾幼儿至18周岁,存在较大困难,且小燕是否在物质条件上为新生命的到来做好准备,亦无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医院方答辩意见,小燕代理律师提出,《伦理原则》是卫生部的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的生育权。而且,签署各类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只是个形式。另外,为证明小燕家庭有意愿有条件协助抚养孩子,小燕一方出具了公婆(+Q:914935817)表明愿意协助的《情况说明》,了阿军身故已获90万元赔偿的证明材料。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阶段,将择期宣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情法冲突何时解
当日庭审现场不激烈,但隐藏在后的情与法的冲突已然白热化。“如果法院判实施手术,我们一定配合。”庭审过程中,医院一方代表不止一次强调。
配偶意外去世,冷冻的胚胎成为家庭精神寄托和唯一血脉延续。胚胎移植最终是否能成功是后话,手术实施就是家属心中的一线希望,所以总要争取。但是,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目前并无规定明确丧偶妇女能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类似纠纷也已在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最终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为,医院一方不确定在此类情况下实施胚胎移植可能产生的后果。所以,很多医院、医生更倾向于通过应诉,与“客户”对簿公堂,将决定权交到法院手中。
情与法有冲突折射出了现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再出现像小燕这样的情况,难道还要把决定权交给法院?
(来源:海西晨报、特区新闻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