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版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 “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2017年7月28日:最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
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自治区12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修订相应的增加了合法生育女性的产假,同时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下摘抄修正后主要的内容,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全文内容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婚假和产假是大家此次针对该条例非常关注的,据悉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增加60天,并且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可累计到158天产假,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家庭,这意味着新《条例》正式实施后,不论是生育“大宝”还是“二宝”,都能享受到这一大大的福利。新疆城镇居民不再接受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二孩生育证相关政策指南
2017-11-29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2017-11-2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引用资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点新疆卫生监督网[引用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