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产假最低不少于158天
新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158天~180天
在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背景下,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将全面落实省内两孩政策,同时也明确了一些生育的奖励政策,具体以下本文带来介绍: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
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本省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全面推行“二孩”政策期间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也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但在这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
引用资料
1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点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用日期2018-01-24]